来源:发布时间:2019-04-30 15:50:17点击率:
车辆在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,或者有故障不能行驶,求助于 “拖车公司”,却遇上“漫天要价”。车主对此只能 “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”。按理,公民遇到这样的事,是可以投诉的,有关部门也应当有个处理答复意见,可为什么会致使不少车主怨声载道?
虽然,近日在媒体的一再曝光、舆论的压力下,有关部门表示要介入“拖车乱象”的整治。这是个好兆头。但是,透过这么些年来“拖车乱象”的久治不愈之现象,它依然可以给人以反思。
“拖车乱象”对不对?几乎没有一个部门和公职人员会说“对的”。但是,那些投诉每“转”到某个部门,该部门就会说“不关我的事”——互相推诿,他们各自“踢皮球”的话似乎有点“理”。比如,这个说“拖车公司”早已不是本部门“下属单位”了;那个讲“拖车公司”虽然是划到本部门管理,但具体运作还是归先前那个部门调度;还有的就干脆搬出“价格由市场决定”之高论,说是价格管不了……总之,这“拖车乱象”不属于本部门管的事。
现实中,有些事的监管职责“边界”并不十分明朗,在这种情况下,面对群众这样那样的问题投诉,有关部门是不是就可以一推了之?这其实反映了能否有责任担当的问题。
所谓的“责任担当”,既是制度规定性的担当,更是责任性的担当。“监管有据”是必须的。然而,这个“据”,是制度法规之“条款”,又是“责任心”。像“拖车”,一方面车主在发生事故后,时间基本上是求助于 “交警”,同时请求派拖车来现场,“拖车”与“交警”有着一定关系,然而没有“行政隶属关系”;另一方与“拖车”有行政关系的部门,又确实“不在现场”。试想,假如现场的交警部门与不在现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共同担当,主动密切合作,那么“拖车乱象”还会不会发展到肆无忌惮?
“拖车乱象”折射出“担当问题”。担当本身,即是对共产党人执政能力的大考验,不是概念的相互证明和反复演绎,而是一步一个脚印,在不怕碰得头破血流的实践中切实向前推进。有了这样的 “责任担当”,还有什么“拖车乱象”治不了?